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13號
- 原告
-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邦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8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建字第31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8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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