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陳智暉
- 法定代理人許邦福
- 原告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13號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追加營業稅新臺幣(下同)8萬5000元,並變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78萬5000元,及其中170萬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暨其餘8萬5000元自擴張聲明暨準備狀(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82頁、第89至91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變更為178萬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萬2443元,扣除已繳納1萬7830元,尚應補繳46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芮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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