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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鄭佾瑩

原 告
百盛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櫻真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被 告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榮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卓素芬律師
李昱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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