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3號
- 原 告
- 百盛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櫻真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筱涵律師
- 被 告
-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俊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玫瑰律師
- 卓素芬律師
- 李昱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建字第3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