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4號
- 上訴人
- 高純德即捷興工程行
- 被上訴人
- 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2,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建字第6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2,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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