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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蔡牧容

上訴人
高純德即捷興工程行
被上訴人
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2,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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