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4號
- 原告
- 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聖彬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彤律師
- 被告
- 廣展成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人即清算人
- 黃柏琪 住○○市○○區○○○街000號00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建字第9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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