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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38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楊承翰王沛元陳冠中

再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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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志功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鄭啟信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送達代收人 吳孟栩」及其住所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准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王沛元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38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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