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104號
- 聲請人
- 鍾湘玄
- 訴訟代理人
- 游正曄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誼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經濟狀況不佳等情,業經聲請人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並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認定之無資力者,且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及證據,經形式審查後亦難認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