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蔡政哲蕭清清陳姿妤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伍維洪、禤惠儀、劉源森、石崇良、陳琄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展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被告
    陳為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為緒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 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三、四行,應更正為「並於114年6月2日確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對於本院113年度消債字聲第52號聲請清算免責事件之確定日期,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陳姿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宇美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