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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45號

給付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李家慧

上訴人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乃欣間因本院113年度消字第45號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萬5,000元(計算式: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956萬1,40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逾558萬6,404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39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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