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4號
- 聲請人
- 瀚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端木正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瀚頂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並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所載,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55萬0,831元,應徵裁判費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及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提出瀚頂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瀚頂公司)之最新財政
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有關瀚頂公司資產破產財團部分,請補正瀚頂公司財產狀況
說明書之記載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
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
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若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
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㈥如為設備資產,並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
值。
㈦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聲請人雖已提出瀚頂公司債權人清冊,然應詳加敘明各債權
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
實;且該清冊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及普通
債權人,故聲請人應就其各該債務有無提供擔保(如設定抵
押權、質權、擔保資產之種類)加以註明。
四、瀚頂公司還有無積欠其他稅捐或罰款?如有,應陳報稅捐或
罰款機關之名稱、地址及積欠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瀚頂公司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
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
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
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
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
六、瀚頂公司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聯絡方式、金額、發生原因
及清償或執行情形暨其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