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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蔡世芳謝宜伶林芳華

  • 當事人
    馬冿鑫楊芳苓禮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馬冿鑫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儒律師 複代 理 人 顧啓東律師 被上 訴 人 楊芳苓 訴訟代理人 呂承璋律師 參 加 人 禮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耀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欣怡 訴訟代理人 康何丞 錢裕國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蘇育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未對參加人 之訴訟代理人康何丞合法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孫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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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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