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2號
- 聲請人
- 技宸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李宜泰
- 訴訟代理人
- 王雅䭰律師
- 相對人
- PKTEER LLC.
- 即原告
- 82609
- 法定代理人
- Joshua Aaron Berger
- 訴訟代理人
- 莊振農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惠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擔保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所為之裁定,相對人即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相對人即原告應更正為「PKTEER LLC.」。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