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93號
- 聲請人
- 威瑞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芷涵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34號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聲請回復原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聲字第593號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34號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聲請回復原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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