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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93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賴秋萍

聲請人
威瑞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涵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34號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聲請回復原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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