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3號
- 原告兼被選定人
- 林哲弘
- 訴訟代理人
- 鄧為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孟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祖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中律師
- 被告
- 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67,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2,1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