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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劉娟呈

原告兼被選定人
林哲弘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孟容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
被告
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子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67,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2,1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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