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宣玉華
- 原告葉敏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2號 原 告 葉敏鈴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曾奎銘、張玫玉、許嘉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941,084.19元,依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起訴時(民國113年5月15日)臺灣銀行美金之現金賣出匯率為1:32.575,折合新臺幣為30,655,817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655,81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81,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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