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葉敏鈴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曾奎銘、張玫玉、許嘉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941,084.19元,依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起訴時(民國113年5月15日)臺灣銀行美金之現金賣出匯率為1:32.575,折合新臺幣為30,655,8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655,81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81,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