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2號
- 原告
- 葉敏鈴
- 訴訟代理人
-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曾奎銘、張玫玉、許嘉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941,084.19元,依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起訴時(民國113年5月15日)臺灣銀行美金之現金賣出匯率為1:32.575,折合新臺幣為30,655,8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655,81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81,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