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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益仁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林巧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8,100元(計算式:3,998,159+39,941=4,038,1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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