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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江筌竹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被告蘭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臨時股東會所為如附件股東臨時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編號2、3、4所示之決議應予撤銷」,此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列游慶忠為被告,與前開訴之聲明所載被告蘭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同一法律上主體,原告應具體表明係以何者為被告,併予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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