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張詠惠
- 原告許景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許景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曾奎銘、許嘉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向本院對被告等3人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許嘉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3人應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73萬1,651.28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3萬 1,651.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香伶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