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0號
- 原告
- 漢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昇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722,15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6,722,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47,22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