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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溫祖明

  • 當事人
    德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德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倫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被 告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景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277,945元(計算式:1,150,000元+127,94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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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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