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8號
- 原告
- 德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倫
- 訴訟代理人
- 徐則鈺律師
- 被告
-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偉龍
- 被告
-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景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277,945元(計算式:1,150,000元+127,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