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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智暉

原告
群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安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嘉芸律師
訴訟代理人
紀柔安律師
被告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列原告與被告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9572萬1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萬9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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