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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林欣苑

原告
瑞典商雅科比碳業有限公司(JACOBI CARBONS AB)
法定代理人
伊夫德瓦伊萊斯(YVES JEAN MARIE DEBAYLES)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律師
被告
日健應材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周碧雲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折合為新台幣(下同)9,104,200元(

以起訴日美金兌新台幣匯率32.515計算),應繳裁判費91,189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689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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