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6號
- 原告
- 瑞典商雅科比碳業有限公司(JACOBI CARBONS AB)
- 法定代理人
- 伊夫德瓦伊萊斯(YVES JEAN MARIE DEBAYLES)
- 訴訟代理人
- 李慶峰律師
- 被告
- 日健應材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周碧雲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折合為新台幣(下同)9,104,200元(
以起訴日美金兌新台幣匯率32.515計算),應繳裁判費91,189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689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