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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姜悌文

  • 原告
    誠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誠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6號 原 告 誠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誠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麒御品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 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應合併計算 其價額;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亦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17,350元及541,8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分別為3,8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下同)及9,696元,合計為772,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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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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