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4號
- 原告
- 豪華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華
- 訴訟代理人
- 曾益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以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詠婷律師
- 被告
- 劉柏廷
劉賴偉
郭淑敏
陳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2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424號
劉賴偉
郭淑敏
陳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2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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