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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朱漢寶

  • 原告
    龍濤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6號原 告 龍濤投資有限公司(DRAGON WAVE INVESTMENT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唐瑋憶(UEI-I TANG) 訴訟代理人 徐銘鴻律師 葉姸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薩摩亞商天逸財金股份有限公司(即天逸金融服 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VTEAM FINANCIAL SERVICE GROUP CORP.)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44萬2,708.86元本息,依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6新臺幣計算,折合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為1,443萬2,309元(計算式:美金44萬2,708.86元×32.6=1,443萬2,309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43萬2,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9,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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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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