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6號
- 原 告
- 鴻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查彥廷
- 訴訟代理人
- 蔡炳楠律師
- 被 告
- 陳美秀
- 陳重積
- 陳芊卉
- 陳芊孜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都更找補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07,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608元(原告已經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46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都更找補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07,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608元(原告已經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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