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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6號

給付都更找補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正昇

原 告
鴻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查彥廷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被 告
陳美秀
陳重積
陳芊卉
陳芊孜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都更找補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07,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608元(原告已經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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