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2號
- 原告
- 台灣志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茅曙
- 訴訟代理人
- 黃子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菱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99,699.18元,折合新臺幣6,350,434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13年2月21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1.8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