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2號
- 原告
- 蔡南筠
- 訴訟代理人
- 徐則鈺律師
- 被告
- 無限夢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凱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紀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經紀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而依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