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23號
- 原告
- 川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沁妤
- 被告
- 謝仕煌建築師事務所(即謝仕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萬5,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62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萬5,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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