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匡偉
  • 法定代理人
    黃舉昇、甘正智

  • 當事人
    進金生能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天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46號原 告 進金生能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舉昇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被 告 天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正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工程契約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工程款計新台幣(下同)3377萬67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所載)。查原告於113年7月4日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孳息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就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3392萬3339元(計算式:3377萬677元+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3年7月3日止之利息15萬2662元=3392萬3339元),依同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萬584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鈞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