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79號
- 原告
- 陳孝慈
- 訴訟代理人
- 李芝伶律師
- 被告
- 鬍鬚張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世杰
- 被告
- 林立偉
程于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2,048元(計算式:851,024元+851,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