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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賴錦華

  • 當事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楊肇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53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劉業誠 被 告 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智凱 被 告 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品峯 被 告 楊肇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智凱、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品峯、楊肇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參拾貳萬零肆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零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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