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陳智暉
- 法定代理人黃偉庭
- 原告宏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76號 原 告 宏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特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萬2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026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萬9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簡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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