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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陳智暉

原告
宏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特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萬2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026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萬9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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