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王欽堂
- 當事人長興國際永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83號 原 告 長興國際永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欽堂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 張尊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美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8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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