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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
    王欽堂

  • 當事人
    長興國際永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83號 原 告 長興國際永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欽堂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 張尊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美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8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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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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