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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翁偉玲

  • 當事人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94號 原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臺北市○○○路0段000號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2萬2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97元,經扣除原告起訴前聲請調解之聲請費30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萬749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劉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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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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