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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9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翁偉玲

原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臺北市○○○路0段000號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2萬2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97元,經扣除原告起訴前聲請調解之聲請費30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萬7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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