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5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林春鈴

原告
股感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盛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佾昕律師
被告
王士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新臺幣9,080元,逾期未繳,即駁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1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命被告向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8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經被告具狀聲明異議,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062號裁定移送本院。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之金額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有第一審裁判費9,0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