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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林瑋桓

原 告
苙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燕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376,5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162元;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返還本票部分,依其票面金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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