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3號
- 原 告
- 苙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麗燕
- 訴訟代理人
- 蔡炳楠律師
- 黃敏綺律師
- 被 告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376,5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162元;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返還本票部分,依其票面金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