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78號
- 原 告
- 安心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曾安
- 訴訟代理人
- 張克源律師
- 被 告
-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向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55萬4,6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之金額1,655萬4,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萬7,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