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00號
- 原告
- 張惠芳
- 原告
- 九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敏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山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山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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