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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37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鑫亞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6萬8,3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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