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45號
- 原告
- 長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國
- 訴訟代理人
- 李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企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3,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8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04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企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3,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8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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