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號
- 原告
- 豐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士銘
- 訴訟代理人
- 吳奎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邦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勁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求為:㈠被告信邦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3萬1,0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勁強營造有限公司應將票號H0000000號、票面金額78萬5,659元之本票乙紙返還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51萬6,732元(計算式:373萬1,073元+78萬5,6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5,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