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8號
- 原告
- 李致毅 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
- 被告
- 批踢踢實業坊
- 代表人
- 杜奕瑾
- 被告
- 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裕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批踢踢實業坊應將(起訴狀所附)附表編號1至編號6發文者欄之申請人註冊資料及犯罪事實欄發文時間之IP交付原告。㈡被告批踢踢實業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附表編號7發文者欄之申請人註冊資料及犯罪事實欄發文時間之IP交付原告。㈣被告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堪認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並為請求損害賠償之財產權。揆諸前揭規定,就聲明第1、3項部份,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6,000元;就聲明第2、4項請求金錢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共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至於起訴後之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之性質,而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50元(計算式:6,000元+15,850元=21,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