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林瑋桓

  • 原告
    黃凱煌陳昕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6號 原 告 黃凱煌 陳昕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好未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分別請求被告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好未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484,308元及美元104,920元,其中美元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9月11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395換算,為新臺幣3,398,8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3,883,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51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沈世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