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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雅瑩

原告
王慕仁
被告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錢數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8,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0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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