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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石珉千

原告
勇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鋒
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403萬7,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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