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01號
- 原告
- 將軍酒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紹程
- 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龍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歐元50,031.216元,加計起訴前利息1,743元,共計51,774.216元,又歐元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9月25日臺灣銀行歐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6.16換算,為新臺幣1,872,1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