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8號
- 原 告
- 育世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蕭世嘉
- 訴訟代理人
- 曾柏硯律師
- 胥博懷律師
- 李婉維律師
- 被 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許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53,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328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53,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