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0號
- 原告
- 同心合意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喜正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張蘇明
- 被告
- 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Choi Wai Hong Clifford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22,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