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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86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溫祖明

原 告
和輝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綸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渝實業股份有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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